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文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X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XX层。
法定代表人:方蔚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妍,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雯,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8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融资租赁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X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XX层。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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