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众九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胡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战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深圳市众九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众九禾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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