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众望森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菊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成、韩晶晶,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国,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
被告: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如水。
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众望森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众望森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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