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世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XXX号XXX幢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ANTONIOLUIGIPESC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润清,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梦,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何 渊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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