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元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法定代表人:张牧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孙衡,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旺民长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王绍禄,董事长。
被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葛明,董事长。
被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毛鞍宁。
原告深圳市元道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公司)诉被告安图旺民长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元道公司诉请:一、判令安图公司赔偿元道公司损失3,000万元;二、要求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安图公司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理由:2010年,安图公司以募集资金扩大经营的名义与元道公司接洽。为促成元道公司投资,安图公司向元道公司提供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2009-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元道公司根据会计审计报告,向安图公司累计投资3,500万元。2016年12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元道公司得知,2015年安图公司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承包的九块土地共计6847.456亩土地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以获取贷款。后因无力偿还而被延边中院强制执行。经延边中院执行,上述九块土地的转包协议和其中六块土地的租赁协议系伪造。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安图公司巨额营业收入是虚构的。安图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数据,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吸引投资人投资,造成元道公司巨额损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作为知名审计机构,对安图公司财务报告中基本核心的事项,连续多年未予发现,未向投资人指明,应向元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而来。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营业场所为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XXX号XXX层XXX单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故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要求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二十四条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营业地址在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XXX号XXX层XXX单元。故元道公司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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