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华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汇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逸文,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崇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梁实业发展集团(上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国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华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国梁实业发展集团(上海)物资有限公司、国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梁实业发展集团(上海)物资有限公司、国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94,97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梁实业发展集团(上海)物资有限公司、国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94,97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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