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深圳市力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维勒科工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力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谭培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战胜,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勒科工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原告深圳市力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维勒科工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力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维勒科工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谢荣华

书记员:沈  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