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丘学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萍,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百明,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何百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1.69元,由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洁.
书记员:陈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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