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丘学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萍,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珊珊,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沈姗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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