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丘学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萍,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玲,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洁.
书记员:陈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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