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卓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彭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深圳市卓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343.04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042.33元。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严峰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梅、马玉晓,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不是恶意拖欠物业费,其房屋因下水道不通畅而渗水,向原告报修也一直没修好,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4,343.04元属实。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考虑到被告并非无故拖欠物业费,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卓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物业管理费4,343.04元;
二、对原告深圳市卓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1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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