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南方巴斯夫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秀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拓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南方巴斯夫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拓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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