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即达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士明,男,195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王星喻(别名王春霞),女,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陈品佳,男,1938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申请人:郁永军,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深圳市即达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即达行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士明、王星喻(别名王春霞)、陈品佳、郁永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即达行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士明、王星喻(别名王春霞)、陈品佳、郁永军价值人民币2亿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即达行公司以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上述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即达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士明、王星喻(别名王春霞)、陈品佳、郁永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亿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即达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贺 幸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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