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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君耀电子有限公司与祝留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君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曾国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留华,女,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卓,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荃,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君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留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孙国真

书记员:杨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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