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雷,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傅德军,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金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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