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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人: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雷,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8月28日,本院收到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上海久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特公司”)的诉状。起诉人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起诉人久特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9000元及利息损失(2017年8月1日起以尚欠货款人民币19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2、要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被起诉人因生产所需向起诉人订购电机及控制器,并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嗣后被起诉人久特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人民币19000元货款未支付,因被起诉人久特公司迟延支付剩余货款且至今仍未支付,已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可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起诉人提供的《产品订购合同》中载明“协商不成,向被告方双方任一方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属约定不明,故不能根据双方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而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案件并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董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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