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奥某某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奥某某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奥某某肯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某某肯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某某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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