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妙工坊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陶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仪,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妙工坊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妙工坊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妙工坊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妙工坊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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