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安拓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尹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亦翡,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兢兢,女。
原告深圳市安拓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安拓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拓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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