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宸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莫壮信。
委托代理人陈喜文,广东穗江(潮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森。
委托代理人吕庆军,男。
委托代理人贺文毅,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宸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汉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宸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宸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志兴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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