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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