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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毛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婷,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毛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以与被告毛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毛婷达成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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