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胡思阳,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思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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