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富德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熊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乐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德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富德泰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德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9元,减半收取计2,129.50元,财产保全费1,509元,共计3,638.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德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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