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孟国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格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被申请人:沈叶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申请人深圳市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格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沈叶梦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9,373,73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格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沈叶梦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373,73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 敏
书记员:汪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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