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精心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才安,男,196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精心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许才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精心物业管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被告许才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精心物业管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2,917.26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业主,原告系该业主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2010年5月,被告入住上述小区,并承诺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相关约定。但自2013年6月30日起,被告未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许才安辩称,对欠费时间段及金额无异议。不交物业费是因为家里门铃坏了,报修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维修并收取500元,入住后发现又坏了,物业工作人员来了后拆了门铃说送去厂家维修,但之后一直没有送回来。水压存在问题,没有解决。房屋存在漏水、墙体开裂、发霉等问题,要求物业与开发商协商处理,但至今没有解决。要求事情解决后再交物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16日,原告与建设单位上海港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人生港湾.南欧城(温馨佳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高层1.55元/月/平方米、多层0.85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3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应在每月十号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用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等等。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2.86平方米。2013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共欠付上述房屋的物业服务费12,917.26元。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庭审中被告以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进行抗辩,但未提供相关依据。对于被告提出的房屋质量等问题,如果情况属实,可以通过其它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正当理由。物业服务是长期、动态的过程,现无证据证明原告未履行基本物业服务义务。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2,917.26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未按期支付物业管理费事出有因,非属恶意拖欠,故对于原告提出的逾期滞纳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才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精心物业管理分公司2013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2,917.26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精心物业管理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精心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25元,被告许才安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陈 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