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钟云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兵,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于琪,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梅,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晓琴
书记员:陈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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