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钟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兵,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建霞,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建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小璇
书记员:孙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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