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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卫国,男,1979年5月24日,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卫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以与被告沈卫国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  唯

书记员:罗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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