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卫国,男,1979年5月24日,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卫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以与被告沈卫国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 唯
书记员:罗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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