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成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帮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舜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
原告深圳市成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一舜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成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成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成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深圳市成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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