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安力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潘垫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宋宝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彭国敏。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安力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5528号民事裁定,采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国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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