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董宏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翠芳,女,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诉被告杨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蓓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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