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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与潘志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宏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志仙,女,1979年9月22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诉被告潘志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故本院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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