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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与陈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宏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辉,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与被告陈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谭文忠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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