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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昂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乾履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昂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方韶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辉,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履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钱国丞,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昂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履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上海乾履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争合同签订地虽然在上海市松江区,但业务开展时公司已经搬迁至上海市闵行区,因此本案所有商业行为都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本院无管辖权。现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乾履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现原告起诉依据的《经销协议》约定,凡有关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则应将争议提交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经销协议》披露的深圳市昂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上海乾履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本案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双方签署的《经销协议》中披露的被告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因此本案应以各方签署协议时披露的有预期的法院作为管辖依据,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被告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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