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易快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申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栎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顾新惠。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易快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易快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17,197.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易快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7,197.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兆根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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