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春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伍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洋,上海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林,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剑,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优焱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闫晗。
被告:闫晗,男,199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深圳市春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林、常州优焱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闫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春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春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5元,减半收取计2,307.50元,由原告深圳市春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明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