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春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伍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洋,上海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晗,男,199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剑,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泉,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优焱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闫晗。
原告深圳市春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晗、常州优焱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春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春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5元,减半收取计2,307.5元,由原告深圳市春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瞿佳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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