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贾小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
  原告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合作价款1,003,035.4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的逾期违约金275,751元。具体计算方式为:被告于2019年4月7日收到455,707.92元发票,应于2019年4月24日前付款,自2019年4月25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为221,018元;被告于2019年7月3日收到547,327.50元的发票,应于2019年7月10日前付款,自2019年7月11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为54,733元;3、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1日,被告与成都风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际公司)签订《手机游戏授权推广运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2017年8月1日,原、被告及风际公司签订《三方主体变更协议》,约定风际公司将《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原、被告就“足球大师”游戏展开运营合作,由被告对游戏进行市场推广、为用户提供充值服务,对于因被告宣传推广游戏带来的用户消费总额,在扣除通道费用后,由原、被告按照约定比例分成。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款项。如被告逾期支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合作游戏内容,被告通过合作平台宣传推广获取用户,前述用户所产生的游戏消费金额均由被告先行收取。2018年6月28日《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故合作期限自动顺延一年。经原、被告结算,确定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原告应分得合作分成款1,003,035.42元。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过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以欠付合作价款1,003,035.4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10日违约金为173,169.01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合作协议》、《三方主体变更协议》各一份,证明2017年7月1日,风际公司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足球大师”游戏展开运营合作。2017年8月1日,原、被告及风际公司签订《三方主体变更协议》,约定风际公司将其在《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原告;
  2、QQ聊天记录十页,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财务人员进行对账,被告确认自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应付原告合作价款1,003,035.42元;
  3、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份及相应邮寄凭证,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003,035.42元的发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
  4、法律服务协议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0万元;
  5、询证函二份,证明被告的欠款金额。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日,被告与风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就“足球大师”游戏开展运营合作。合作方式为:风际公司研发、更新、升级和技术维护,并负责提供游戏服务器版本的定制和升级,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所有对于手机游戏的补丁以及更新程序,修正漏洞、缺陷等。被告负责为游戏提供市场推广以及为平台用户提供游戏充值。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合作游戏正式开始在被告平台收费运营之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合约期满前30日内,若双方均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合作期限自动顺延一年。可分配收益=消费总额*(1-通道费率),通道费率为5%。双方按照以下比例对可分配收益进行分成:月流水低于10万元的,则双方按照50%:50%分配;月流水≥10万元的,风际公司、被告则按照45%:55%分配;月流水≥20万元的,风际公司、被告则按照40%:60%分配。结算方式:被告对风际公司的结算周期为1个月。被告根据《合作游戏清单》约定的规则,在每个自然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向风际公司提供上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数据。对确认无误的结算数据,风际公司应向被告出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款项支付至风际公司指定银行账号中。如被告逾期支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风际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7年8月1日,风际公司与原、被告签订《三方主体变更协议》一份,约定鉴于风际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7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6月28日止,经风际公司及原、被告三方协商一致,就合同主体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风际公司自2017年8月1日起将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直至协议所述合作期限截止日期。期间,原告将取代风际公司成为协议的一方主体,原告保证完成执行协议的内容。2、风际公司及原告共同保证,原告具有履行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的资质和权利。3、原、被告同意自协议生效交接工作完成后,任何非风际公司原因引起的争议、纠纷或其他变更等均与风际公司无关,风际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7、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风际公司及原、被告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为“足球大师”游戏研发、更新、升级和技术维护,并负责提供游戏服务器版本的定制和升级等。至2018年6月28日,《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故《合作协议》自动顺延一年。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被告应付原告合作价款1,003,035.42元。嗣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003,035.42元的发票,其中金额为455,707.92元的发票被告于2019年4月17日收到,金额为547,327.50元的发票被告于2019年7月3日收到。因被告未能按约付款,故涉讼。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合作协议》于2019年2月28日终止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与风际公司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原、被告与风际公司间签订的《三方主体变更协议》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拖欠不付,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合作价款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点有误,本院予以相应调整。至于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问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003,035.42元;
  二、被告天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价款为455,707.92元的部分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价款为547,327.50元的部分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天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86元,减半收取8,143元,由原告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3元,被告天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5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