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CHAOQUNGRACELI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望,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赞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强,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赞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145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美赞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5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执行。原告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美赞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57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巧凤
书记员: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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