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勤,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玉丽
书记员:由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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