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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航中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安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民航中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本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深圳市民航中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民航中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罗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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