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永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XXX号中民时代广场X座XX层XX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贤君,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凯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邱家禧,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永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仲凯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诉请金额变更为1万元。2019年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海
书记员: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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