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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点号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妩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点号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明,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妩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道,上海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点号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妩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点号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点号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张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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