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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菊华

书记员:田力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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