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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益安某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深圳市益安某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舟,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子坚,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吴淞路。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党悦栋,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根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益安某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益安某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9,52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9,52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光妹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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