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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都,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党悦栋,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明,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雨,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根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光妹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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