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深圳市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陈某某、陈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串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伟,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劼晟,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戴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深圳市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戴建民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伟、秦劼晟,被告陈某某、戴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拆除桃花源田庄小区277号房屋门外公共绿化带上毁绿私建的车位,恢复原状,恢复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二、判令三被告排除妨害,不得在桃花源小区277号房屋门外公共道路绿化带上毁绿私建车位,不得在公共道路绿化带的区域内停车。事实与理由:松江桃花源田庄小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XXX号,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规划有专用停车场。原告自2015年6月起受聘成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以及规范、处理业主违规违法行为等职责。三被告系家人关系,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在2016年4月1日购买桃花源田庄小区277号房屋。2018年初,被告挖掉277号房屋门外公共绿化带上的樟树。2018年3月,被告戴建民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声称自己要在家门外的小区道路绿化带上铺草坪砖,建停车位。不久,被告又挖掉绿化带上的全部绿色植被,构筑铺设了长5米、宽2米的停车位,供自己车辆停放。原告发现被告的违规行为后,多次劝阻均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在公共绿化带上毁绿私建车位,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已构成侵权,应当拆除并恢复绿化原状,原告作为受托管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和处理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戴建民辩称:不同意原告的二个诉讼请求。原告诉称的绿化带地下系一个化粪池,上面有高出地面三十公分的电线桩及高出地面十公分的四个窨井盖,影响家中老人孩子日常生活,其只是将窨井及电线桩的高度降低,改造成与绿化带地面一样平,其并未毁绿。桃花源田庄小区有187家业主,但只有14个公共停车位,无法满足其家中三辆小汽车的停放需求,其平时只得将小汽车停放小区道路边,偶而停在原告诉称的绿化带内,才被原告拍摄了照片。其虽然在业主微信群中发表过要将该绿化带铺设草坪砖作停车位的文字,但实际并未实施。其以后不会占据该地块用作私人车位,也允许草坪恢复生长。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答辩意见与戴建民一致。
  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系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XXX号桃花源田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戴建民系该小区277号别墅的业主,该别墅登记的权利人为陈某某、陈某某。该别墅北侧进户门外系一条东西走向的小区车道,沿车道北侧系一条宽约3米的公共绿化带,本案讼争的绿化带区域位于被告别墅北侧进户门的正对面,该区域内原有高出地面的四个窨井盖及一个混凝土路灯桩,被告于2018年11月雇人将该些窨井盖及混凝土路灯桩改造成与绿化带地坪等高,并在该公共部位停放家用小汽车。施工及停车行为导致该绿化带约宽2.5米、长5.5米区域内草坪被毁坏。2019年3月31日,被告戴建民在桃花源田庄业主群内上传本案涉案绿化带的照片,并发表“我准备把画圈的地方先改造成停车位,铺上草坪砖就可以停车了,高收费免谈!有反对的可以来找我理论”文字内容。原告认为被告戴建民的言行已对小区管理产生负面影响,经交涉未果,遂成讼。
  另查明:原告与桃花源田庄业主大会签订的《桃花源田庄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第4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又查明:松江区桃花源田庄《业主公约》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侵占共用部位,破坏绿化地带,影响相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有《桃花源田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私自改变其住宅北进户门对面公共绿化带内的窨井高度并将改造后的区域停放家用小汽车,致使绿化带毁损,其行为违反了桃花源田庄《业主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侵占共用部位,破坏绿化地带”的规定,现原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诉请被告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于法有据。对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对被毁坏的绿化草坪区域恢复原状,对该区域内改造过的窨井及路灯桩,尚无证据证明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事实,可保留现状。对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经查,被告虽然在微信中发表将要铺设草坪砖的文字内容,但经本院实地查看,被告并未在涉案公共绿化区域内铺设草坪砖,且被告在庭审中承诺不再对该公共部位占据为私人停车位,而法律不能对尚未发生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作出判决,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戴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被毁坏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莘松路XXX弄XXX号房屋北侧进户门正对面宽2.5米、长5.5米区域内恢复种植草坪。
  若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戴建民不履行恢复种植草坪义务,则由原告深圳市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戴建民承担;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戴建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