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被告:闫倩倩,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闫倩倩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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