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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