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妙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赵仰卫。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妙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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